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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作场所内风险不属工伤追偿对象

宣在官 기자 2026-05-01 09:54
工伤诉讼五年后翻案 要求挖掘机司机赔偿8000万韩元 大法院重新定义工伤追偿权‘第三者’概念
大法院全景照片[图片=联合新闻]
大法院全景[图片=联合新闻]

[经济日报] 韩国大法院重新确立了关于同一工作场所内产业灾害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在同一空间内暴露于相似风险,无论雇佣形式如何,都应视为在工伤保险保护下的同事。这一判决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中复杂雇佣关系下工伤的社会安全网意义。


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马容柱)在劳动福利公团对挖掘机司机A某提起的追偿诉讼中,推翻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驳回了公团的请求。这是上诉审判庭直接作出的撤销判决,意味着法律原则的明确变更。


事件发生在2018年3月,釜山一处工地,挖掘机司机A某在拆除作业中,导致施工公司员工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员工支付了约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后,将A某视为‘第三者’并提出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法第87条第1款,公团可向因第三者行为导致的灾害支付保险金后,向该第三者索赔。


一审和二审依据大法院旧判例支持了公团,认为A某与受害员工无直接雇佣关系,即‘保险关系’,因此属于可追偿的第三者。然而,今年1月,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废除了这一旧法律原则,宣布判断‘第三者’的标准应为是否共享‘工作场所内在的同一风险’。


虽然A某未与施工公司签订直接雇佣合同,但在该公司的指挥下于同一空间工作。全体合议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某与受害员工共享了工作场所的内在风险,因此不再是公团可追偿的第三者。这是大法院首次将这一新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


此次判决预计将成为扩大和加强产业现场安全网的重要转折点。在复杂的承包和分包关系中,企业不仅对直接雇佣的员工,还对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共享风险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常识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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