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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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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撤销17亿韩元分销诈骗案判决韩国最高法院近日裁定,因17亿韩元的分销诈骗案而被起诉的被告在未确认其他诈骗案件判决的情况下,低级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决定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严相弼)最近撤销了对A某因特定经济犯罪法下的背信罪判处2年6个月监禁的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A某被指控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签订分销合同后,收取分销款项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嫌诈骗,非法获利超过17亿韩元。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处A某2年6个月监禁。法院依据2024年已确认的A某背信案件与本案的“后段竞合犯”关系,考虑到同时判决的公平性,作出了该判决。 后段竞合犯是指在判决生效前已犯的罪行与已判决的罪行之间的关系,部分罪行已确认的情况下,剩余罪行的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然而,最高法院对此并不接受,认为除了2024年确认的判决外,另一起被起诉的诈骗案件也应纳入刑罚考量,因此决定撤销原判。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因其他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如果在该案件中被告被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那么本案犯罪也应视为后段竞合犯。” 接着表示:“原审法院应在审理时确认是否在其他案件中对被告判处了监禁以上的刑罚,如果存在这样的判决,则应考虑与同时判决的公平性来确定本案的刑罚。”并指出原审法院在未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下驳回上诉的判决存在错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3 18:16:00 -
同一工作场所内风险不属工伤追偿对象韩国大法院重新确立了关于同一工作场所内产业灾害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在同一空间内暴露于相似风险,无论雇佣形式如何,都应视为在工伤保险保护下的同事。这一判决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中复杂雇佣关系下工伤的社会安全网意义。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马容柱)在劳动福利公团对挖掘机司机A某提起的追偿诉讼中,推翻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驳回了公团的请求。这是上诉审判庭直接作出的撤销判决,意味着法律原则的明确变更。事件发生在2018年3月,釜山一处工地,挖掘机司机A某在拆除作业中,导致施工公司员工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员工支付了约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后,将A某视为‘第三者’并提出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法第87条第1款,公团可向因第三者行为导致的灾害支付保险金后,向该第三者索赔。一审和二审依据大法院旧判例支持了公团,认为A某与受害员工无直接雇佣关系,即‘保险关系’,因此属于可追偿的第三者。然而,今年1月,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废除了这一旧法律原则,宣布判断‘第三者’的标准应为是否共享‘工作场所内在的同一风险’。虽然A某未与施工公司签订直接雇佣合同,但在该公司的指挥下于同一空间工作。全体合议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某与受害员工共享了工作场所的内在风险,因此不再是公团可追偿的第三者。这是大法院首次将这一新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此次判决预计将成为扩大和加强产业现场安全网的重要转折点。在复杂的承包和分包关系中,企业不仅对直接雇佣的员工,还对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共享风险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常识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1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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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撤销17亿韩元分销诈骗案判决韩国最高法院近日裁定,因17亿韩元的分销诈骗案而被起诉的被告在未确认其他诈骗案件判决的情况下,低级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决定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严相弼)最近撤销了对A某因特定经济犯罪法下的背信罪判处2年6个月监禁的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A某被指控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签订分销合同后,收取分销款项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嫌诈骗,非法获利超过17亿韩元。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处A某2年6个月监禁。法院依据2024年已确认的A某背信案件与本案的“后段竞合犯”关系,考虑到同时判决的公平性,作出了该判决。 后段竞合犯是指在判决生效前已犯的罪行与已判决的罪行之间的关系,部分罪行已确认的情况下,剩余罪行的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然而,最高法院对此并不接受,认为除了2024年确认的判决外,另一起被起诉的诈骗案件也应纳入刑罚考量,因此决定撤销原判。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因其他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如果在该案件中被告被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那么本案犯罪也应视为后段竞合犯。” 接着表示:“原审法院应在审理时确认是否在其他案件中对被告判处了监禁以上的刑罚,如果存在这样的判决,则应考虑与同时判决的公平性来确定本案的刑罚。”并指出原审法院在未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下驳回上诉的判决存在错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3 18:16:00 -
同一工作场所内风险不属工伤追偿对象韩国大法院重新确立了关于同一工作场所内产业灾害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在同一空间内暴露于相似风险,无论雇佣形式如何,都应视为在工伤保险保护下的同事。这一判决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中复杂雇佣关系下工伤的社会安全网意义。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马容柱)在劳动福利公团对挖掘机司机A某提起的追偿诉讼中,推翻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驳回了公团的请求。这是上诉审判庭直接作出的撤销判决,意味着法律原则的明确变更。事件发生在2018年3月,釜山一处工地,挖掘机司机A某在拆除作业中,导致施工公司员工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员工支付了约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后,将A某视为‘第三者’并提出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法第87条第1款,公团可向因第三者行为导致的灾害支付保险金后,向该第三者索赔。一审和二审依据大法院旧判例支持了公团,认为A某与受害员工无直接雇佣关系,即‘保险关系’,因此属于可追偿的第三者。然而,今年1月,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废除了这一旧法律原则,宣布判断‘第三者’的标准应为是否共享‘工作场所内在的同一风险’。虽然A某未与施工公司签订直接雇佣合同,但在该公司的指挥下于同一空间工作。全体合议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某与受害员工共享了工作场所的内在风险,因此不再是公团可追偿的第三者。这是大法院首次将这一新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此次判决预计将成为扩大和加强产业现场安全网的重要转折点。在复杂的承包和分包关系中,企业不仅对直接雇佣的员工,还对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共享风险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常识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1 1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