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阿里塞尔火灾事故”被起诉的阿里塞尔代表朴顺官被判刑4年。虽然一审判处15年监禁,但考虑到部分指控无罪及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二审维持了减刑的结论。
最高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千大燮)于20日驳回了朴代表与检方的上诉,维持了对其违反重大事故处罚法等指控的判决。朴代表的儿子朴中彦总负责人被判刑7年并罚款100万元,阿里塞尔公司被罚款8000万元。
朴代表因未能确认和改善有害及危险因素、未制定事故应对手册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被起诉。
一审对朴代表和朴总负责人均判处15年监禁。然而,二审未承认违反紧急出口和紧急通道维护义务,缩小了有罪范围。
紧急出口设置义务在一审中也未被认定。二审认为,因一层已有紧急出口,二层并无单独设置的义务,并且可以设置无障碍通道到达紧急出口,因此未违反维护义务。同时指出,关于紧急通道的概念和设置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二审承认朴代表未能确认和改善危险因素、未设立事故预防预算及应对手册,导致现场负责人的注意义务违反并引发死亡事故的责任。
二审还将23名遇难者家属获得赔偿并达成和解的情况作为有利的量刑因素。对于和解后部分家属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二审认为应谨慎对待。
最高法院认可了一审的有罪与无罪判断,并具体化了经营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使设有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人,代表在组织和预算分配等最终决策领域仍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最高法院表示,如果双方的义务违反均导致了重大事故,“则事业总负责人与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人均应作为经营负责人承担责任。”
此次首次提出的责任归属标准,对于阿里塞尔而言,朴总负责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人,因此判定朴代表单独承担经营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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