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一年实刑判决的囚犯选举权限制的公职选举法条款被认为侵犯基本权利,呼吁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决定。
民主社会律师团公益人权辩论中心表示,A氏和B氏在6·3地方选举中被剥夺选举权,已于上月31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讼。
该中心指出:“限制囚犯选举权的公职选举法,其立法目的本身并不正当。普遍选举原则意味着不以社会身份、种族、性别、宗教、教育等为条件,承认所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的选举权。”
他们进一步表示:“限制选举权的立法目的通常提到犯罪预防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但剥夺选举权能有效遏制犯罪的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虽然人们可能因害怕受到有期徒刑而不犯罪,但没有人会考虑在执行期间选举权被限制这一点。”
他们强调:“为了更好地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应该赋予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选举权,以维持作为社会成员的同质性。承担刑事责任与作为公民行使主权是完全不同的层面,因此限制承担刑事责任公民的选举权是违反宪法的。”
此外,他们批评道:“仅仅因为被判处一年以上的实刑就统一限制选举权,违反了宪法中侵害最小化原则。”
对此,他们指出:“即使是同样的犯罪,罪行性质、是否有前科、是否再犯、是否在缓刑期间等因素都会导致具体量刑的不同,甚至同一案件的法官性格也可能影响判决。然而,公职选举法却不考虑罪名、犯罪事实和犯罪程度等因素,统一对被判处‘一年以上’实刑者进行相同处理,剥夺其选举权。”
该中心还表示:“最初关于剥夺选举权的标准‘实刑一年’并没有合理依据,这完全是基于对部分囚犯选举权必须限制的非理性偏见,是立法便利思维的产物。”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