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斯顿资产运用作为太光产业的第二大股东,公开质疑太光集团管理委员会对太光产业的管理干预。特拉斯顿要求在30天内给予回复,若不回应,将考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提起代表诉讼等股东权利的行使。
特拉斯顿于3日向太光产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发送公开信,提出了关于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依据、组成、决策过程及与太光产业管理关系等10个问题。特拉斯顿表示,如果管理委员会参与了太光产业的重大决策,则必须明确其过程和责任。
特拉斯顿特别提到,去年太光产业曾计划发行3186亿韩元的可交换债券(EB)及提升企业价值的计划和股东回报政策,询问管理委员会是否对此进行了事先讨论或干预。特拉斯顿还指出,去年7月,涉及1.5万亿韩元的新业务及EB相关内容在董事会批准和公告之前,就通过“太光集团宣传室”对外公开,这一做法也存在问题。
特拉斯顿认为,管理委员会在章程、业务报告及公司治理报告中并未明确列出,长期以来实际上是一个“幽灵机构”。此外,若管理委员会确实参与了决策,而董事会对此置之不理,这也是一个问题。
特拉斯顿还对股东回报表示不满,指出太光产业最近20年的平均分红率仅为1%。特拉斯顿认为,公司提出的分红扩大和回购政策缺乏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特拉斯顿表示,如果太光产业未能对公开信作出充分回应,将考虑要求查阅账簿、进行审计、提起代表诉讼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措施。若确认管理委员会的干预,特拉斯顿也可能考虑进行与妨碍业务相关的刑事应对。
特拉斯顿强调:“如果做出了决定,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不想承担责任,就应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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