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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会长连任限制的背后

闵在庸 2026-07-21 14:36
四大金融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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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正在推动限制金融控股公司会长连任的措施。此举旨在防止会长通过组建有利于自己的董事会来巩固长期执政的基础,即所谓的“壕沟建设”。同时,监管机构也在考虑加强连任程序和提高外部董事独立性。限制会长过度集中权力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能够正确选拔和监督会长的治理结构。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会长实际上主导着人事、预算和子公司业务战略。会长不仅对银行、信用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高管人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还是掌控数十万亿至数百万亿资产的金融集团的顶层,但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大股东。在股权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中,如果董事会被会长控制,便容易形成不受制约的权力。

过去,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受到批评,认为会长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像是现任会长连任的确认机构。会长对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外部董事的任命施加影响,而这样组成的董事会又决定会长的连任。潜在的竞争者往往在子公司中被提前排挤或被排除在候选人之外。临近会长任期结束时,甚至有人表示会长更关注外部董事的管理和连任,而非经营创新。

在这样的结构下,短期业绩的膨胀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通过家庭贷款和房地产金融来增加利润,并以此为依据领取巨额绩效奖金。即使发生金融事故或内部控制失败,责任往往归咎于子公司代表或实务人员。如果利润被视为会长的功劳,而事故则被归结为员工的错误,这就无法称之为责任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会长连任限制的提议,正是金融行业自我造成的结果。

然而,仅仅阻止三连任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限制任期,如果会长提前指定继任者以维持影响力,或者与亲信之间互相调换职位,情况也不会有所改变。将九年任期缩短为六年,并不意味着董事会会变得独立。每当会长更换时,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的影响力增强的副作用也需警惕。如果民营金融公司的CEO被政府实质上指定,形成“官治金融”,那么改革将会更大程度地倒退。

关键在于选拔过程的透明性。应向股东公开会长候选人构成标准、评估项目和验证程序。还需保障会长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独立性,以防现任会长干预继任安排。外部董事的任命应基于金融和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与独立性,而非与会长的亲密关系。同时,也需要确保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的意见能够得到实质性反映。

连任审查应比新任命更为严格。评估时不仅要关注净利润和股价,还应考虑金融事故、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稳健性管理和长期企业价值。如果发生大规模事故,应追回已支付的绩效奖金,并在董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责任时追究外部董事的责任。仅仅限制任期而不改变权力与责任的结构,只会再造另一种会长权力。

金融控股公司以国民的存款为基础进行经营,并在危机发生时受到公共安全网的保护。因此,对其要求更高的公共性和责任性。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仅停留在禁止三连任这一显眼的监管措施上。无论谁成为会长,都不能独断专行,董事会和股东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在发生事故时承担责任。金融控股公司的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如何透明地控制会长的权力,而不是会长连任的次数。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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