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向曾接受三青教育队顺化教育的受害者赔偿约2200万元。
根据3日法律界的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33部(李昌亨法官)在三青教育队受害者A先生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中,最近作出了部分胜诉的判决。
随后,A先生于1981年3月从拘留所逃脱,但被捕后被判处4个月监禁,服刑后于1983年5月获释。
去年5月,A先生向国家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国家需向A先生支付2200余万元。
法庭指出:“A先生因未依法律和合法程序被逮捕和拘留,严重侵犯了其作为人应有的尊严、身体自由和居住迁徙自由等宪法基本权利。”并表示:“国家未能履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需对A先生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是法庭将A先生从1980年8月被捕至1983年5月保护拘留结束的33个月视为损失收入的计算期间。
对此,法庭表示:“虽然逃脱期间的记录并不明确,但应视为因不法行为而遭受的不当拘留期间。”并将逃脱后服刑的时间也纳入计算。
二审法庭同样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认为尽管A先生获得了补充役判定,但因服兵役,国家还需额外支付300余万元。
由于双方均未上诉,二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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