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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学结构改善法实施条例》通过,但缺乏实质性条件

金埈煥 기자 2026-08-04 21:28
《私立大学结构改善法实施条例》国务会议通过,15日起实施 设立剩余资产捐赠及解散整理金特例,开设自愿退路,防止腐败基金会“吃空” 明确支付废校教职员工补偿金及学生转学、学业中断慰问金等保护措施 专家指出:‘没有实质内容的法案,无法实现真正的结构调整和合并,仅有程序性行政规定’
李在明总统主持国务会议的照片,来源于联合新闻社
李在明总统主持国务会议。 [照片=联合新闻社]
“此次《私立大学结构改善法实施条例》可以说是‘没有馅的包子’。法律上仅存在的‘经营危机大学’的明确财务标准,以及作为核心结构改善手段的‘教育事业转让’和‘私立大学合并’的法律要件和效果在法律令中并没有规定。”

4日通过国务会议的《私立大学结构改善法实施条例》草案引发了“没有馅的包子”的质疑。像一般公司的并购一样,大学的合并或业务转让需要明确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和教职员工人事、劳务关系的继承等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依据,但核心内容几乎缺失。

专家指出,现有的私立大学振兴基金会的咨询或自愿储备金的使用等软性自救措施和行政程序仅仅是列举,实质性的结构调整或连锁废校几乎不可能发生。教育部在当天的国务会议上表示,私立大学的财务诊断、经营危机大学指定、结构改善特例及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条例草案已审议通过。该法律将于15日起实施,为期10年。
规定“自愿退路”程序……放宽储备金使用及剩余资产特例
根据实施条例,被指定为经营危机大学的私立大学在制定和实施结构改善计划时,持有资产处置标准和教员保障率(最高放宽至30%)的标准将暂时放宽。

此外,原本用于建筑、研究、奖学金等特定目的的储备金可以转为结构改善用途,逐步使用。自愿解散的学校法人可以获得部分剩余资产作为解散整理金,或捐赠给学术、奖学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福利等公益法人。
阻止腐败基金会的优惠……会计舞弊、挪用时不支付解散整理金
另一方面,针对严重舞弊行为的私立学校基金会也设立了限制措施。最近10年内,若法人财产或业务相关的高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执行主管机关的整改要求,该学校法人将被排除在解散整理金支付对象之外。与亲属关系或成立10年内的公益法人以不当方式捐赠剩余资产的行为也被严格禁止。
设立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措施……支持学业中断慰问金及转学
为减少因废校造成的校内成员损失,也包含了相关对策。因废校而被解雇的教职员工将在剩余资产范围内获得解雇补偿金或退休慰问金,同时保护所属研究者的研究活动不受影响。

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将推动转学支持,并向放弃转学的学生支付剩余资产范围内的学业中断慰问金。同时,将建立“废校大学记录管理系统”,继续提供毕业和经历证明等行政支持。
“内容空洞的法案……除了小规模自救措施,高等教育重组有限”
关于此次实施条例,专家们认为该法案内容空洞,除了小规模自救措施外,高等教育重组将面临限制。法务法人“巴伦”的崔永灿律师指出:“作为典型的结构改善方法,教育事业转让和合并是影响私立大学自身同一性的重大法律行为。然而,现行实施条例仅集中于私立大学保持自身同一性进行的小规模自救措施。”

崔律师还表示:“向私立大学振兴基金会提交结构改善计划或接受经营咨询仅是自我努力,在学生人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经营危机大学仅靠简单咨询无法实现正常化。”他指出,由于缺失了支撑实质性高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法律要件和效果,因此此次法律令对结构调整的诱导效果将有限。”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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