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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法’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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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用反间谍法于韩国人,我国需揭示‘幕后’才能适用间谍罪在中国安徽省合肥,一名50多岁的韩国人A因涉嫌间谍活动于2023年12月被国家安全局逮捕。安全局怀疑A将与半导体相关的信息泄露给韩国。这是2023年7月修订的反间谍法实施后,第一起适用于韩国人的逮捕案例。 与此相对,在韩国发生了相反的事件。 一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听部队”服役约40年的60多岁中国人因涉嫌窃听我军通信而被提起公诉。他以中校身份退役,自2024年3月至上个月期间,涉嫌在群山机场及釜山、平泽的海军和空军基地、亨普里斯营地等地窃听军用飞机与指挥塔的通信,收集的窃听资料达13.9太字节(TB)。 与他一同被起诉的另一名中国人也是在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和“公安局”工作了8年的党员。他在平泽亨普里斯营地正门附近经营军用品商店,涉嫌在12次中招募军人和军务人员,获取与韩美联合训练“乙支自由之盾(UFS)”相关的资料和指挥部人事信息。 然而,他们所面临的指控并不是“间谍罪”,而是“一般叛国罪”。一般叛国罪是指不符合刑法中具体列举的外汇罪(如间谍罪),但为了惩罚损害我国军事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补充性罪名。 修订后的刑法第98条于13日实施,将间谍罪的适用对象从“敌国”扩大到“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由于他们的犯罪发生在实施之前,因此根据刑罚不溯及原则,无法适用新的间谍罪。 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即使为外国收集国家机密,也无法适用间谍罪。要指控为间谍罪,必须证明在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的指令、资助或其他意图联系下,探测、收集、泄露、传递或中介国家机密的事实。换句话说,必须揭示“幕后”。这正是经过76年修订的间谍法未来需要解决的课题。 与中国相比,差异显而易见。中国在实施修订的反间谍法时,显著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等的窃取、探测、贿赂和非法提供进行了广泛的规范。然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概念过于宽泛,因而遭到国际社会对“任意执法”和“基本权利侵犯”的强烈批评。 我们并不是说要效仿中国的反间谍法,而是需要从“互惠”的角度审视我国法律的有效性。中国对我们产业信息泄露的“怀疑”适用反间谍法,而我们对中国前军人“组织性收集”军事信息却无法适用间谍罪,这是否合理。 此外,产业间谍也应当受到间谍罪的惩罚。新设的刑法第98条之2(为外国等的间谍罪)仅惩罚“向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泄露国家机密”。因此,即使外国民营企业窃取半导体、电池等技术,也难以适用间谍罪。国民力量党议员高东进提出的修订案,要求将外国企业和国家核心技术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刑期从现行的3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正是基于这一局限性。经过76年修订的间谍法,修订并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26-09-30 20:04:20 -
国家情报局权力增强法案通过,呼吁加强外部监督国家情报局法案于3日通过国会全体会议。该法案将国家情报局的职能范围扩大至“经济安全”,并在网络安全领域,基于黑客手法或受害情况,扩大信息活动对象至“有充分理由怀疑国际或国家背后黑客组织活动”的范围。考虑到时代变化,这是必要的措施。安全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军事和外交领域。半导体、人工智能(AI)、电池、生物、太空、量子技术、关键矿物和供应链都影响着国家安全。尤其是国家背后的网络攻击,确认攻击主体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确认背后身份后国家情报局才开始行动,那么情报机构存在的理由将不可避免地削弱。今年2月通过的“间谍法修正案”也是同样的背景。通过该修正案,间谍罪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敌国”扩大至“外国及其相当组织”。这使得国家情报局能够惩罚不仅是朝鲜,还包括“友邦”的间谍行为,扩大了其反间谍活动的范围。然而,最近接连爆出的与国家情报局相关的疑虑,足以让人想起其“信息机构黑历史”。第二次综合特别检察官于上月19日就12·3紧急戒严事件,将前国家情报局长赵太庸和前第一副局长洪章元等当时国家情报局的四名政务职务人员移送审判。特别检察官表示:“确认国家情报局在戒严情况下,准备了数百名‘安全威胁势力’名单以应对总统府的要求”,并指出“国家情报局积极配合戒严的迹象”。民间人监视的疑虑也浮出水面。共同民主党议员尹建永于上月20日提出,指控在尹锡悦政府期间,国家情报局成立了“应对朝鲜影响力工作组”,以掌握政治人物和劳动、民间社会人士的动态。国家情报局自上月25日起展开了大规模的监察。然而,这一事件的严重性使得“自我调查”无法收尾。2020年,为了防止国家情报局的政治干预,已将其职能范围中的“国内信息”删除,但类似中央情报部-国家安全企划部时期的事件再次发生。最终,必须得出“国家情报局外的监督体系”的结论。首先,必须实质性地加强国会的监督权。虽然国会情报委员会目前对国家情报局进行监督,但仍然存在依赖国家情报局提交的资料和解释的局限性。应在国会设立专门人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直接验证国家情报局的信息活动和预算。公民社会的角色也应扩大。并不是说要公开国家情报局处理的所有机密信息。国家安全所需保护的信息当然应当保护。相反,公民社会应当对国家情报局的权力扩大、预算、国内信息活动的合法性及基本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提出质疑,并建立能够进行验证的结构。还需考虑设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实际上,公民社会一直主张应设立与国会情报委员会分开的,由专家参与的“信息机构监督机构”和“信息监察官制度”。对国家情报局权力增强本身并没有反对的理由。然而,权力增大时,监督也必须加强。国家情报局不是政权的情报机构,而是“国家的情报机构”。只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才能打破国家情报局政治干预的恶性循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05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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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用反间谍法于韩国人,我国需揭示‘幕后’才能适用间谍罪在中国安徽省合肥,一名50多岁的韩国人A因涉嫌间谍活动于2023年12月被国家安全局逮捕。安全局怀疑A将与半导体相关的信息泄露给韩国。这是2023年7月修订的反间谍法实施后,第一起适用于韩国人的逮捕案例。 与此相对,在韩国发生了相反的事件。 一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听部队”服役约40年的60多岁中国人因涉嫌窃听我军通信而被提起公诉。他以中校身份退役,自2024年3月至上个月期间,涉嫌在群山机场及釜山、平泽的海军和空军基地、亨普里斯营地等地窃听军用飞机与指挥塔的通信,收集的窃听资料达13.9太字节(TB)。 与他一同被起诉的另一名中国人也是在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和“公安局”工作了8年的党员。他在平泽亨普里斯营地正门附近经营军用品商店,涉嫌在12次中招募军人和军务人员,获取与韩美联合训练“乙支自由之盾(UFS)”相关的资料和指挥部人事信息。 然而,他们所面临的指控并不是“间谍罪”,而是“一般叛国罪”。一般叛国罪是指不符合刑法中具体列举的外汇罪(如间谍罪),但为了惩罚损害我国军事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补充性罪名。 修订后的刑法第98条于13日实施,将间谍罪的适用对象从“敌国”扩大到“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由于他们的犯罪发生在实施之前,因此根据刑罚不溯及原则,无法适用新的间谍罪。 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即使为外国收集国家机密,也无法适用间谍罪。要指控为间谍罪,必须证明在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的指令、资助或其他意图联系下,探测、收集、泄露、传递或中介国家机密的事实。换句话说,必须揭示“幕后”。这正是经过76年修订的间谍法未来需要解决的课题。 与中国相比,差异显而易见。中国在实施修订的反间谍法时,显著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等的窃取、探测、贿赂和非法提供进行了广泛的规范。然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概念过于宽泛,因而遭到国际社会对“任意执法”和“基本权利侵犯”的强烈批评。 我们并不是说要效仿中国的反间谍法,而是需要从“互惠”的角度审视我国法律的有效性。中国对我们产业信息泄露的“怀疑”适用反间谍法,而我们对中国前军人“组织性收集”军事信息却无法适用间谍罪,这是否合理。 此外,产业间谍也应当受到间谍罪的惩罚。新设的刑法第98条之2(为外国等的间谍罪)仅惩罚“向外国或与之相当的组织泄露国家机密”。因此,即使外国民营企业窃取半导体、电池等技术,也难以适用间谍罪。国民力量党议员高东进提出的修订案,要求将外国企业和国家核心技术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刑期从现行的3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正是基于这一局限性。经过76年修订的间谍法,修订并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26-09-30 20:04:20 -
国家情报局权力增强法案通过,呼吁加强外部监督国家情报局法案于3日通过国会全体会议。该法案将国家情报局的职能范围扩大至“经济安全”,并在网络安全领域,基于黑客手法或受害情况,扩大信息活动对象至“有充分理由怀疑国际或国家背后黑客组织活动”的范围。考虑到时代变化,这是必要的措施。安全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军事和外交领域。半导体、人工智能(AI)、电池、生物、太空、量子技术、关键矿物和供应链都影响着国家安全。尤其是国家背后的网络攻击,确认攻击主体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确认背后身份后国家情报局才开始行动,那么情报机构存在的理由将不可避免地削弱。今年2月通过的“间谍法修正案”也是同样的背景。通过该修正案,间谍罪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敌国”扩大至“外国及其相当组织”。这使得国家情报局能够惩罚不仅是朝鲜,还包括“友邦”的间谍行为,扩大了其反间谍活动的范围。然而,最近接连爆出的与国家情报局相关的疑虑,足以让人想起其“信息机构黑历史”。第二次综合特别检察官于上月19日就12·3紧急戒严事件,将前国家情报局长赵太庸和前第一副局长洪章元等当时国家情报局的四名政务职务人员移送审判。特别检察官表示:“确认国家情报局在戒严情况下,准备了数百名‘安全威胁势力’名单以应对总统府的要求”,并指出“国家情报局积极配合戒严的迹象”。民间人监视的疑虑也浮出水面。共同民主党议员尹建永于上月20日提出,指控在尹锡悦政府期间,国家情报局成立了“应对朝鲜影响力工作组”,以掌握政治人物和劳动、民间社会人士的动态。国家情报局自上月25日起展开了大规模的监察。然而,这一事件的严重性使得“自我调查”无法收尾。2020年,为了防止国家情报局的政治干预,已将其职能范围中的“国内信息”删除,但类似中央情报部-国家安全企划部时期的事件再次发生。最终,必须得出“国家情报局外的监督体系”的结论。首先,必须实质性地加强国会的监督权。虽然国会情报委员会目前对国家情报局进行监督,但仍然存在依赖国家情报局提交的资料和解释的局限性。应在国会设立专门人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直接验证国家情报局的信息活动和预算。公民社会的角色也应扩大。并不是说要公开国家情报局处理的所有机密信息。国家安全所需保护的信息当然应当保护。相反,公民社会应当对国家情报局的权力扩大、预算、国内信息活动的合法性及基本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提出质疑,并建立能够进行验证的结构。还需考虑设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实际上,公民社会一直主张应设立与国会情报委员会分开的,由专家参与的“信息机构监督机构”和“信息监察官制度”。对国家情报局权力增强本身并没有反对的理由。然而,权力增大时,监督也必须加强。国家情报局不是政权的情报机构,而是“国家的情报机构”。只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才能打破国家情报局政治干预的恶性循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05 01: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