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盐场工作10年期间,智障人士被剥削的案件中,盐场老板在二审中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二部(法官金钟锡)于14日驳回了59岁的盐场老板A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罪名包括准诈骗和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等。
调查显示,A某为了躲避调查,假装将工资存入B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实际上该账户由A某的家人直接管理并私用。
在此过程中,A某的亲弟弟C某(58岁)和相关人士D某(63岁)也因挪用受害者账户中的资金而受到审判。法院同样对他们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以及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法院表示:“受害者在犯罪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明显被被告利用。”并指出:“关于部分犯罪未参与的主张以及受害者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主张也难以接受。”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审判决的有罪认定是合理的,原判所判刑罚并未显著不当,因此驳回被告和检方的上诉。”
此次事件是在2023年新安郡盐场地区进行的劳动实态全面调查中揭露的。此前,A某因违反劳动基准法被判处300万韩元罚款和1年缓刑,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批评,并在国政审查中受到指责。当时,检方和法院解释称这是由于公诉时效临近而进行的分案起诉及量刑标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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