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法院裁定,在一审中被判处实刑的被告在上诉过程中申请国选辩护人,但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决定,继续审理并宣判,侵犯了被告的防御权。
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三部(主审法官严相弼)在最近一起因违反《抚养费执行保障及支持法》而被起诉的A氏的上诉审中,推翻了原审判处其3个月监禁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新审理。
在一审过程中,A氏方面表示:“我在中学毕业后靠送餐维持生计,住在租金40万韩元的房子里,因生活困难未能支付抚养费。”一审法庭于去年8月认定A氏有罪,判处其3个月监禁,但考虑到生活困难未对其实施拘留。
A氏对一审判决不服,提交了上诉状,并向上诉法院申请国选辩护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之2,若被告因贫困等原因申请国选辩护人,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不过,若案件记录已证明其理由,则可例外。A氏在申请时未提交额外证明材料,但在后来的上诉理由书中提到:“目前健康保险费已欠缴,除了抚养费外的其他债务也未能按时偿还。”
然而,二审法庭对A氏的国选辩护人申请未作出任何批准或驳回的决定。最终,二审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在宣判后立即对A氏实施拘留。
经过审查,大法院支持了A氏的主张。大法院指出,尽管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但若通过案件记录可确认其防御权行使困难的情况,仍应选择国选辩护人。
大法院表示:“虽然未提交证明材料,但根据案件记录中包含的被告陈述等,可以认为‘因家庭情况等原因难以聘请私人辩护人’的理由已得到证明。”
接着指出:“即使关于贫困原因的证明略显不足,但综合考虑被告的教育程度、家庭关系、起诉事实内容及一审判决的轻重等情况,仍可认为应为保护被告权利而选择国选辩护人。”
大法院最终裁定,原审未对国选辩护人申请采取任何措施,侵犯了被告的防御权,并表示“A氏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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