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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强烈反对义务公开收购制度,要求重新审议

申东根 기자 2026-09-30 17:20
李昌焕在记者会上发言
李昌焕,艾尔林资产管理公司代表,30日在有关义务公开收购制度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记者会上发表讲话。 [照片=申东根记者]

国内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国会全体会议(10月1日)即将处理义务公开收购制度之际,要求全面重新审议该制度。它们认为,由于该制度的有害条款,保护普通股东权益的初衷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强烈反对称“将普通股东变为二等公民的制度”。
 
18家国内外资产管理公司于30日召开记者会,要求暂缓处理包含义务公开收购制度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资产管理行业对已通过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法案强烈反对,实属罕见。
 
义务公开收购制度是指在收购合并(M&A)等企业控制权变更时,收购方需以相同条件收购控股股东和普通股东的股份。资产管理公司支持义务公开收购制度的引入,但认为应修改允许控股股东优先收购的“先行收购”条款。

先行收购是指在控制权交易过程中,收购方可以在公开收购之前,优先获得特定股东的股份。之后,收购方在持有的股份加上不足50%+1股的情况下,仅对普通股东进行公开收购。提交全体会议的修正案规定,收购方在获得上市公司25%以上股份成为最大股东时,需进行义务公开收购。收购方在优先获得现有控股股东股份后,若最终持有股份不足50%+1股,则仅需对普通股东进行不足部分的公开收购。
 
资产管理行业对现行方案在通过政治委员会后,具体内容的了解感到相当惊讶。行业指出,之前在相关议员提案和讨论会上,主要讨论的是剩余股份100%公开收购方案,市场也预期会进行全量收购或至少比例部分收购,但在党派协商过程中,迅速制定了允许50%+1股和先行收购的方案。
 
资产管理公司指出,考虑到国内企业实际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普通股东的出售机会受到限制。艾尔林资产管理公司分析了KOSPI200企业,发现存在控股股东的企业有186家,占总数的93%,平均持股比例为44.3%。在这“平均企业”中,若收购方首先收购控股股东44.3%的股份,则为了填补50%+1股的要求,额外需要公开收购的股份仅为5.7%+1股。假设普通股东持有剩余的55.7%股份并全部参与公开收购,普通股东能够出售的股份约为其持股的10.2%。这实际上意味着每10股中仅能以相同价格出售1股。
 
作为替代方案,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比例义务公开收购”。总收购上限与现行修正案相同,仍为50%+1股,但不优先收购控股股东股份,而是所有股东都参与相同的公开收购程序。如果申购量超过上限,则控股股东和普通股东按相同比例分配。
 
李昌焕表示:“1997年义务公开收购制度引入国内时,也没有承认先行收购。”他指出:“如今引入的制度比30年前更为倒退。”他进一步批评道:“这是在将控股股东和普通股东区分为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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