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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律师事务所企业顾问集团启动电子股东大会应对机制

权奎鸿 기자 2026-09-21 10:48
自修订公司法讨论初期开始主动审查主要立法案例 利用企业法研究中心和经营权争议中心提供综合实务指南
光大律师事务所
[照片=光大律师事务所]

光大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金相坤)的企业顾问集团于21日宣布,在电子股东大会实施前,已启动以企业法研究中心和经营权争议中心为核心的应对机制。

由于自明年起,资产总额超过2万亿韩元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要求召开电子股东大会,预计未来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审议、表决等运营将发生全面变化。

电子股东大会的优势在于消除了股东的实地出席限制,便于行使表决权。然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电子股东大会的召开义务、召集通知的内容、股东及代理人认证程序、远程出席股东的发言权保障范围、网络通信故障或系统故障的应对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法律和技术审查。

特别是,随着电子程序的大量引入,如果内部规定或事前通知不完善,或在召集程序和大会当天的运营中出现瑕疵,可能会导致股东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撤销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等严重法律争议。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与以往不同的精细化和综合性的事前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顾问集团自修订公司法讨论初期开始,主动审查电子股东大会相关的学术动态和主要立法案例,准备了专门的应对机制。该机制的特点是利用负责法律解释和政策指南分析的企业法研究中心,以及负责实际股东大会现场运营和诉讼应对的经营权争议中心。

由李世中和郑多珠共同领导的经营权争议中心研究股东大会现场可能出现的表决权审查、议事进程中的争议、争议情境下的情景,而由金钟旭和金泰正领导的企业法研究中心则分析公司法、资本市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通知和指南,提炼出主要争议和实务标准。企业顾问集团计划结合两组织的专业性,提供企业可以立即在现场应用的综合实务指南。

企业顾问集团的代表律师文浩俊表示:“随着电子股东大会的引入,召集通知、表决权审查、发言权保障及表决统计等每个环节的法律完备性成为防止争议的关键因素。”他表示:“我们将提供从事前争议审查到现场议事、事后法律应对的有机结合的综合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变化的环境中稳定地召开股东大会。”

企业顾问集团还计划持续监测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标准操作规程和详细指南的制定进展,以确保客户能够系统、周全地准备股东大会。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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