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电子烟液体的征税方式,即不考虑尼古丁含量而仅按液体体积征收固定税率,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于17日就哈卡韩国等电子烟液体进口和销售公司对旧消费税法条款提出的宪法诉讼案件作出一致裁定,认为该征税方式合宪。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这些进口商品包含“从烟叶提取的尼古丁液体”,因此认定为烟草,并征收消费税或烟草消费税。
对此,这些公司主张仅按液体体积征税而不考虑尼古丁浓度或含量是不合理的。他们还认为,如果无法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统一征税将侵犯其财产权,因此提起了违宪审查。法院驳回了违宪审查申请后,他们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认可了现行征税方式的合理性,支持了税务机关的立场。宪法法院表示:“尼古丁液体的体积可以客观确认,且易于测量”,并认为这是“确保税收行政效率和法律稳定性的合理选择”。
此外,宪法法院指出:“适用与各类烟草最终流通和销售形式相对应的征税标准,符合征税原则”,并表示“通过提高烟草价格来抑制有害消费,促进国民健康”。
同时,宪法法院强调:“如果将消费者是否能够转嫁税负等主观情况作为征税标准,可能会损害税收征收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并指出“确认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并准确申报是进口销售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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