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院长在当天的金融监督院高层会议上指出,“大多数控股公司子公司代表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子推委)制定的子公司CEO继任程序不够完善,子公司执行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执行委)的作用也有限。”
他还指出,未具体明确CEO的资格要求,候选人筛选阶段没有设定最低验证期限,以及形式化的常规候选人管理等问题。
他表示:“在未来的候选人选定、验证与评估、记录等一系列CEO继任程序中,必须进一步加强透明度和公平性。”
特别是自1月以来,金融监管机构运营的治理结构现代化工作组(TF)中,讨论了“CEO任命不应基于特定派系或亲疏关系而封闭运行的多种改进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努力实施透明和公平的经营继任程序,以提升股东价值。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