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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五分之一在币上投资超过250万韩元…税收争议加剧

权架霖 기자 2026-09-07 16:20
转让和借贷被统一分类为'其他所得'…不允许损失结转抵扣 国内股票免税与公平性问题…应从制度化开始
首尔比特币交易所江南总部的照片,来源于联合新闻
首尔比特币交易所江南总部 [照片=联合新闻]
随着国内虚拟资产交易量急剧下降,投资者和行业对明年1月即将实施的税收政策反对声不断。尽管虚拟资产税收已推迟三次,但关于收入分类和损失结转抵扣等核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根据国民力量党议员金相勋办公室于7日从国内五大韩元虚拟资产交易所获得的资料显示,在918万3808名投资者中,投资额超过250万韩元的人数为180万580人,占19.6%。这意味着每五名投资者中就有一人。

然而,投资额超过250万韩元并不意味着立即征税。根据现行所得税法,从明年开始,虚拟资产的转让或借贷所得需在年收入中扣除取得成本和必要费用后,再减去250万韩元。超过部分将适用包括地方所得税在内的22%税率。尽管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人数已超过180万,但预计感受到税收实施影响的投资者群体仍然不小。

投资者和行业关注的问题不仅是税收原则本身,还有制度化和征税的顺序。在国内,虚拟资产现货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交易和法人直接投资受到限制,数字资产基本法的制定也在拖延。作为金融投资资产的制度化进程缓慢,先行征税被认为是时机不当。

还有观点指出,取消金融投资所得税后,普通小额股东在国内上市股票的转让收益不征税,而对虚拟资产投资收益征税则违反了税收公平性。

最大的争议在于不允许损失结转抵扣。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虚拟资产的收益和损失可以合并计算,但剩余的损失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以抵扣后续收益。

例如,若在2027年因虚拟资产投资损失1000万韩元,2028年获得500万韩元收益,前一年的损失将不被承认。2028年的收益在扣除基本免税额250万韩元后,需缴纳55万韩元的税款。尽管整体投资期间仍然有500万韩元的损失,但在部分损失恢复的年份仍需缴税。

将虚拟资产的转让和借贷所得统一分类为其他所得的做法也引发争议。业界认为,反复交易产生的收益更接近资本利得,而挖矿和质押奖励的性质不同,因此应根据交易类型区分所得。

即使投资同一虚拟资产,海外虚拟资产ETF的交易收益被归类为海外股票转让所得,而交易所直接交易的收益则被归类为其他所得。根据投资路径,所得的性质和损益计算体系不同,需提高税收体系的合理性。

专家们担忧,在国内交易额和交易所业绩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如果实施税收,投资者可能会迅速转向海外交易所。东国大学国际信息保护研究生院教授黄石镇表示:“对有所得的地方征税的原则没有异议,但在制定并实施数字资产基本法后再征税才是顺序上的合理。”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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