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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性侵案:色东苑院长被判15年监禁,法官称其罪行极其恶劣

权奎鸿 기자 2026-09-02 16:24
多项强奸等罪名成立,限制从业10年,保护观察3年 法庭认可受害者证言的可信性,包含难以编造的细节描述
色东苑院长金某在2月完成逮捕令审查后的照片
色东苑院长金某在2月完成逮捕令审查后的照片 [照片=联合新闻]

因在仁川江华郡的重度发育障碍者居住设施色东苑对保护对象进行多年的性侵和殴打,院长被法院判处重刑。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9部(首席法官严基杓)于9月2日对色东苑院长金某因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强奸等伤害)及《残疾人福利法》等罪名判处15年监禁。

此外,法院还对金某下达了10年内不得在儿童、青少年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的限制,并命令其接受3年的保护观察。然而,检方请求的佩戴电子监控装置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重新审查的必要性较低。

法院认定金某对在设施内的智力残疾受害者实施的强奸、强奸伤害及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的多项指控成立。

检方调查结果显示,金某对受害者郑某实施性侵,并在受害者拒绝时向其头部投掷玻璃杯,造成伤害,显示出其施暴的残忍性。

此次审判的核心争议在于智力残疾受害者证言的可信性,因其认知能力和陈述能力不足。法院表示:“受害者在向向日葵中心和法庭描述犯罪地点、经过及当时的感受等主要内容时,表现出一致且生动的描述,”并指出“其中包含了难以编造的细节,因此证言的可信性得到了充分认可。”

然而,法院对受害者张某的《性暴力处罚法》下的残疾人受保护者强奸指控作出了无罪判决。法院认为,金某强行脱去正在睡觉的受害者下身的行为虽然构成对残疾人的性羞辱,违反了《残疾人福利法》,但强奸罪所需的“使其无法反抗的暴力或威胁”并未得到证实。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应当受到保护,防止虐待的责任在于院长,而其却利用权力关系的不平衡,将受害者视为满足其性欲的工具。”并强调“其罪行性质极其恶劣,受害者所承受的身体和精神创伤极大,而被告并未采取任何恢复受害者的努力或获得谅解。”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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