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非医疗人员的常规纹身行为不属于无执照医疗行为。这一判决在1992年认定违反医疗法后,时隔34年首次改变了判例。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于21日对因医疗法违反而被起诉的A某和B某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定,一致推翻了原判的罚金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和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案件的争议在于,常规美容纹身行为是否属于医疗法第27条第1款所禁止的无执照医疗行为。
最高法院指出:“非医疗人员被告所进行的常规美容纹身行为不属于医疗法第27条第1款所禁止的无执照医疗行为。”法院认为,原审维持了对该案件的有罪判决,存在误解医疗法第27条第1款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判决结果的错误。
法院进一步解释:“自1992年5月以来,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眉毛纹身属于无执照医疗行为,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环境的变化,医疗服务需求者的医疗可及性显著提高,社会对卫生知识的普遍水平和实践程度也得到了显著改善。”
此外,法院补充道:“希望接受纹身的人可以基于常规美容纹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卫生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信息,自由决定是否通过纹身来表达个性和追求幸福。”
法院强调:“在判断常规美容纹身行为是否属于无执照医疗行为时,需在多种解释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希望进行纹身的人的职业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希望接受纹身的人的幸福追求权和表达自由等宪法基本权利。”
同时,法院指出:“纹身施术不仅需要安全施术的技术,还要求施术者具备达到施术者所期望的审美完成度的能力,而这种额外能力并非医疗人员必然具备。”法院警告称:“全面禁止非医疗人员进行纹身可能会侵犯希望接受美容纹身的人的宪法第10条所衍生的一般人格权、通过自由人格表现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全体会议的判决,常规美容纹身行为不再属于医疗法第27条第1款所禁止的无执照医疗行为,相关的全面规制预计将根据2027年10月29日实施的纹身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他补充道:“不过,即使在纹身法等实施之前,如果纹身施术者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仍可能依据刑法或公共卫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面临刑事处罚或引入保护国民健康权的监管措施。”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