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原价’为基础设定石油最高价格补偿标准,炼油行业面临困境
政府在实施石油最高价格制后,设定的炼油企业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为基础,这使得炼油行业的困境加剧。尽管补偿方案考虑了合理的利润水平,但由于损失认定范围未明确,以及财政部部长可最终决定补偿金额的条款,行业内的忧虑加深。 根据6月21日工业通商资源部制定的《石油销售价格最高额指定的损失补偿财政支持规定草案》,损失补偿的对象产品包括普通汽油、汽车用和船用柴油、室内取暖油。工业部在6月18日宣布将第七次最高价格的发布推迟,并延长第六次最高价格,同时发布了炼油企业损失补偿规定草案。 该规定草案的成本核算标准包括:原油进口成本、生产及销售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原油进口成本包括原油及其他石油产品的采购价格、运输费、保险费及附加费用。生产及销售成本则包括折旧费、人工费、燃料费及国内流通费等。 然而,其他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引发了争议。该费用仅被定义为与石油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与1994年至1996年政府实施最高价格制时,曾将原油进口成本、汇率波动导致的损益、原油进口利息费用、关税及石油进口附加税等列为核算项目相比,此次规定草案的具体性受到质疑。 政府的裁量权过大也是一个问题。该规定草案原则上要求按各炼油企业的成本进行核算,但如果工业通商资源部部长认为必要,可以利用炼油企业的平均成本进行核算。这意味着尽管保持了公司间的结算原则,但在成本验证过程中,行业平均成本可能仅作为参考标准。平均成本适用于哪些项目及其适用程度,仍然是未来结算过程中的变数。 炼油行业与国际价格标准补偿的要求也相距甚远。行业认为,由于最高价格制限制了国内供应价格,损失应以新加坡国际石油产品价格等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核算。此外,未在国内销售而出口所能获得的机会成本也相当可观。然而,政府方案以实际投入成本为中心进行补偿金额的核算,可能导致补偿规模小于行业估算。 由于石油产品的特性,明确区分不同油种的成本也并不容易。原油精炼后同时生产汽油、柴油、取暖油和石脑油等。原油进口时点与产品销售时点之间的价格波动、汇率、库存评估及流通费用的认可程度也成为争议焦点。由于各炼油企业的精炼设备构成、产品收率及出口比例不同,即使适用相同标准,企业间的补偿金额也可能存在差异。 一位行业人士表示:“此次规定草案的具体标准相对宽泛,未来资料提交过程中,炼油企业能否明确证明实际损失将是关键。”他补充道:“具体的核算方式和认可范围将在最高额结算委员会正式成立后,通过讨论过程变得更加明确。”※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22 0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