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确认对拒绝不当解雇复职命令的代理商处以罚款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劳动者的不当解雇判决所依据的合同期已满,劳动委员会的复职命令仍需执行。以合同到期为借口拒绝复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严相弼)于30日确认了对因违反《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解法》而被起诉的汽车销售代理商代表赵某处以150万韩元罚款的原审判决。 赵某在2019年1月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销售员A某解除合同。对此,地方劳动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当劳动行为,要求立即将A某复职。赵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2022年6月救济命令最终确认。 然而,赵某声称与A某的服务合同已结束,因此无法复职,并要求提交担保保险单等前提条件,实际上并未给予必要的销售代码,最终被起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处赵某150万韩元罚款。法院认为,如果没有不当劳动行为,合同本应继续,并指出在执行已确认的救济命令时,雇主不能随意附加前提条件或以合同到期为由逃避复职。 最高法院也表示:“因不当劳动行为而导致的复职救济命令是以雇主拒绝续约无效为前提的”,并指出“即使合同期已满,仍然存在复职的义务,若不遵守则构成违反救济命令罪”,驳回了上诉。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31 0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