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同性伴侣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生活共同体”...对出轨方判处赔偿
法院裁定同性情侣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判决对关系破裂负有责任的出轨方支付赔偿金。 据6月10日联合新闻报道,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上诉第三部(法官金素英、张昌国、文钟哲)对同性恋人A向其前恋人B的出轨方C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部分胜诉的判决。 法院判决C向A支付1000万韩元的赔偿金。这一判决推翻了原审认为“同性恋人关系难以视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判决。 法院首先认为A与B的关系超越了简单的恋人关系,形成了生活共同体。两人互相向对方的家庭承认关系,并共同参加家庭活动,且共同承担公寓的中期款项,形成了经济共同体。 法院表示:“两人基于相互的婚姻意愿,形成了经济、身体和精神上结合的事实婚姻类似生活共同体。” 接着,法院指出,尽管现行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或事实婚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可以被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 法院解释道:“基于婚姻意愿而在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结合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依据宪法的追求幸福权也应当被承认,保护生活共同体所带来的利益的最低必要性是不可否认的。” 此外,法院提到2024年大法院承认同性伴侣的健康保险附属资格的判决,认为“同性之间的事实婚姻类似生活共同体同样是需要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与大法院判决的精神并无不同。” 因此,法院承认A请求的3000万韩元赔偿金中的1000万韩元,并追究关系破裂责任的C的赔偿责任。 公民团体“大家的婚姻”当天发表声明,称“此次判决在于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不应被置于法律之外,作为应当受到保护的生活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判决在现行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法院对同性情侣的事实婚姻关系承认了一定的保护必要性,备受关注。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2 0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