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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人选冲突持续,法学界呼吁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独占提名权关于大法官候选人提名过程,韩国总统李在明与最高法院院长赵熙大之间的冲突导致大法官空缺问题持续,法学界对此展开了多种意见讨论,涉及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 13日,在首尔钟路区参与连带美丽大厅举行了‘大法官候选人提名的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建议讨论会’。 此次讨论会由民主社会律师团会长姜文大主持,参与者包括建国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韩相熙、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基春、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相勋及民主社会律师团司法中心法庭改革小组委员崔勇根律师。 与会者认为,虽然赵院长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为了解决当前问题,国会应通过立法介入调解冲突,并最终通过修宪来解决根本问题。 作为发言人,韩相熙教授将此次事件诊断为权力机构间的政治博弈。他提到,历史上历任总统在司法风波中试图形式化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并指出“过去非正式进行的‘事前协商’只是行政权力对提名权施加影响的掩饰”。 他进一步表示:“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总统拒绝提名或不将请求书送交国会,虽然可能受到政治和伦理的批评,但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为违宪,最终当事人只能承担政治责任。” 另一方面,韩相勋教授则表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总统的任命权应仅限于消极拒绝。他认为:“总统的任命权应视为‘消极任命权’,除非存在明显的资格缺陷或法律瑕疵,这符合法治和司法权独立的宗旨。”他还指出,“不应将非正式的事前协商误认为是协议。为了解决长期空缺问题,应考虑请求宪法法院进行权力争议审判等合法解释。” 他补充道:“从长远来看,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是合适的,但前提是对总统的任命权需进一步限制。” 宋教授也批评了总统过度行使任命权。他提到过去在国家机构组建时,行政部门如何削弱提名权的案例,并指出:“总统办公室为了提名心仪的人选而要求重新提名,放任任命程序,这侵犯了提名权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他还表示:“没有明确法律理由而不向国会提交同意案的总统态度理应受到谴责。” 与会者一致认为,除了总统权力的膨胀外,过于集中于最高法院院长一人的司法行政权和大法官提名权也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因为现行结构下,最高法院院长单独行使提名权,侵害了同僚大法官的独立性,并导致司法权力的世袭。 崔律师指出:“现行的大法官候选推荐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制衡机构,但在最高法院院长的影响下运作。”他强调:“为了确保大法官任命的民主正当性,应调整推荐委员会的法官比例,并修订推荐规则,排除法院行政处长的当选资格,以增强实质性审核的公开性。” 此外,他建议以修宪和法律修订为前提,“应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推荐委员会选出大法官候选人。” 韩相熙教授也表示:“应参考德国联邦法官选拔方式,建立由司法、立法及各州政府部长参与的委员会结构。”他强调:“为了防止皇权式的最高法院院长制度的弊端,长期来看应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独占提名权,转向能够反映多样性和民主正当性的授权结构。” 此次讨论会上,针对国会未能承担调解责任的批评也被提出。韩相熙教授指出:“在最高法院与总统办公室的对峙中,国会未能履行宪法义务,如修改法院组织法、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国政监督进行实质性审核等,处于旁观状态。”他呼吁国会应积极发挥作用。 韩相熙教授批评道:“在最高法院院长固执己见、总统办公室行使否决权的情况下,公众甚至不知道人事为何被阻碍,只感受到审判延误的损害。”他形容现状为“他们的联盟”。 与会者一致认为,借此次大法官空缺事件,应当启动对1987年宪法体制局限性的修宪和法院组织法修订的讨论,并结束了此次讨论会。
2026-10-14 02:28:00 -
2026年国政审查:赵熙大表示"提名已完成宪法义务,事先协商无碍"赵熙大大法院长在大法官任命提名相关问题上表示,"提名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完成"。他在解释未响应青瓦台的再提名请求时,重申了国会和总统应尊重大法院长的提名权。 赵大法院长在6日上午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的大法院国政审查中指出,"大法院长在国会的同意程序和总统的任命程序中完全不可以干预,国会和总统也不能干预大法院长的提名"。 他引用宪法第104条,强调"国会干预大法院长的提名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机构间权力分配和司法权独立的行为"。 关于与总统在大法官人选上的事先协商,他表示,"虽然宪法没有依据,但大法院长为了迅速顺利地任命,自愿进行合作",并强调"不进行协商也没有任何宪法问题"。 赵大法院长在开场白中提到,虽然与青瓦台进行了协商,但在未达成最终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大法官的提名。随后收到再提名请求的公文,但未明确说明不继续现有候选人任命程序的具体理由和宪法依据。 他表示,"仅凭公文的内容很难理解其意图",并认为"因此在后续程序的进行上存在困难"。不过,对于大法官空缺长期化,他表示"对国民造成的担忧深感抱歉",并表示将努力尽快解决空缺问题。 当天作为普通证人被选中的赵大法院长因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拒绝宣誓和作证。然而,在议员们的提问中,他就提名权的行使和各种疑虑发表了直接看法。 对于在12·3紧急戒严期间司法机关曾试图协助的疑虑,他反驳称"绝对没有协助戒严"。他表示,虽然收到了戒严司令部的人力派遣和名单提供请求,但指示"这是违宪行为,不能派人,也不能提供名单"。 对于西部法院暴动事件应对消极的指责,他也否认称"没有沉默或疏忽"。当时,法院行政处长在现场发表了声明,他自己在事后也前往现场听取相关人员的困难,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他提到通过紧急大法官会议发布声明,并对参与者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针对因公务推进费用聚餐购买高价酒的指责,他回应称"我从未见过卡片",并表示"一滴酒也没有喝"。虽然对预算分配、执行和餐费规模并不知情,但对部分支出表示"今后行政处将进行纠正,向国民表示歉意"。 关于大法官激励金支付问题,他也表示支出由专门人员负责,自己不参与支出。 当进步党议员问"是否梦想成为第二个尹锡悦"时,赵大法院长反驳称"这样的说法太过侮辱和令人伤心"。※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6 23:32:00 -
大法官任命争议引发青瓦台与大法院权力冲突围绕大法官提名的青瓦台与大法院之间的权力冲突将在大法院国政审查中成为焦点。双方就总统是否可以拒绝任命而导致大法院院长的再提名义务展开争论,关注焦点在于大法院院长赵熙大是否会解释维持提名的依据及解决人事僵局的方案。 根据法律界和国会的消息,赵院长于10月2日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席国会法制委员会,并提交了难以回答的意见书。理由是要求就宪法上独立权力的提名权行使进行证言的要求与三权分立的原则及司法权独立相悖。 双方冲突的起点是对大邱地方法院副院长孙奉基的提名。赵院长于8月18日提名孙副院长作为卢泰愚前大法官的继任者。青瓦台则在同月28日表示,未与总统进行实质性协商便进行了书面提名,要求进行再提名。 对此,赵院长在上个月22日拒绝了再提名请求,称“无法找到合理的宪法依据或理由来证明再提名的正当性”。次日,他解释称,并不是说青瓦台的公文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而是必须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由,才能进行后续程序。 青瓦台明确表示不打算任命候选人,并认为再提名要求是基于此后的程序。反对意见认为,如果总统必须完全遵循大法院院长的提名,那么宪法上的任命权将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关键在于任命拒绝权与再提名义务之间的关系。宪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虽然分开了提名、同意和任命的权力,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拒绝任命的理由或再提名程序。 因此,需要区分总统是否有权拒绝任命,以及在拒绝的情况下大法院院长是否应撤回原提名并提名其他候选人。青瓦台要求在拒绝任命后进行新的提名,而大法院则要求先提供更改提名的依据,因此程序陷入停滞。 事前协商的性质也是争议点。宪法关于大法官任命的条款并未明确要求总统与大法院院长之间进行事前协商。因此,实质性协商的缺失是否会影响提名的效力,以及是否为行使任命权的协调问题,双方都需要进一步解释。 在国政审查中,提名权的行使是否在国会的监督范围内也将成为争论焦点。赵院长认为,具体公开与总统的协商内容并不合适。执政的共同民主党则反驳称,这不是特定案件,而是与司法行政相关的事项,因此应向国会进行说明。 作为证人回答质询与作为机构负责人表明立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赵院长在上个月28日上班途中被问及再提名相关问题时表示将通过国政审查进行说明。因此,作为机构负责人出席时,可能会通过致辞或结束发言进行说明,但具体方式尚未确认。 自3月卢前大法官退休以来,继任者的空缺已超过7个月。仅凭提名权或任命权的单方行使无法完成人事任命。本次国政审查中,赵院长能否在解释拒绝再提名的法律依据的同时,明确在维持原提名的情况下与总统协商的可能性,将成为关键。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6 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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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人选冲突持续,法学界呼吁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独占提名权关于大法官候选人提名过程,韩国总统李在明与最高法院院长赵熙大之间的冲突导致大法官空缺问题持续,法学界对此展开了多种意见讨论,涉及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 13日,在首尔钟路区参与连带美丽大厅举行了‘大法官候选人提名的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建议讨论会’。 此次讨论会由民主社会律师团会长姜文大主持,参与者包括建国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韩相熙、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基春、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相勋及民主社会律师团司法中心法庭改革小组委员崔勇根律师。 与会者认为,虽然赵院长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为了解决当前问题,国会应通过立法介入调解冲突,并最终通过修宪来解决根本问题。 作为发言人,韩相熙教授将此次事件诊断为权力机构间的政治博弈。他提到,历史上历任总统在司法风波中试图形式化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并指出“过去非正式进行的‘事前协商’只是行政权力对提名权施加影响的掩饰”。 他进一步表示:“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总统拒绝提名或不将请求书送交国会,虽然可能受到政治和伦理的批评,但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为违宪,最终当事人只能承担政治责任。” 另一方面,韩相勋教授则表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总统的任命权应仅限于消极拒绝。他认为:“总统的任命权应视为‘消极任命权’,除非存在明显的资格缺陷或法律瑕疵,这符合法治和司法权独立的宗旨。”他还指出,“不应将非正式的事前协商误认为是协议。为了解决长期空缺问题,应考虑请求宪法法院进行权力争议审判等合法解释。” 他补充道:“从长远来看,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是合适的,但前提是对总统的任命权需进一步限制。” 宋教授也批评了总统过度行使任命权。他提到过去在国家机构组建时,行政部门如何削弱提名权的案例,并指出:“总统办公室为了提名心仪的人选而要求重新提名,放任任命程序,这侵犯了提名权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他还表示:“没有明确法律理由而不向国会提交同意案的总统态度理应受到谴责。” 与会者一致认为,除了总统权力的膨胀外,过于集中于最高法院院长一人的司法行政权和大法官提名权也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因为现行结构下,最高法院院长单独行使提名权,侵害了同僚大法官的独立性,并导致司法权力的世袭。 崔律师指出:“现行的大法官候选推荐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制衡机构,但在最高法院院长的影响下运作。”他强调:“为了确保大法官任命的民主正当性,应调整推荐委员会的法官比例,并修订推荐规则,排除法院行政处长的当选资格,以增强实质性审核的公开性。” 此外,他建议以修宪和法律修订为前提,“应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推荐委员会选出大法官候选人。” 韩相熙教授也表示:“应参考德国联邦法官选拔方式,建立由司法、立法及各州政府部长参与的委员会结构。”他强调:“为了防止皇权式的最高法院院长制度的弊端,长期来看应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独占提名权,转向能够反映多样性和民主正当性的授权结构。” 此次讨论会上,针对国会未能承担调解责任的批评也被提出。韩相熙教授指出:“在最高法院与总统办公室的对峙中,国会未能履行宪法义务,如修改法院组织法、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国政监督进行实质性审核等,处于旁观状态。”他呼吁国会应积极发挥作用。 韩相熙教授批评道:“在最高法院院长固执己见、总统办公室行使否决权的情况下,公众甚至不知道人事为何被阻碍,只感受到审判延误的损害。”他形容现状为“他们的联盟”。 与会者一致认为,借此次大法官空缺事件,应当启动对1987年宪法体制局限性的修宪和法院组织法修订的讨论,并结束了此次讨论会。
2026-10-14 02:28:00 -
2026年国政审查:赵熙大表示"提名已完成宪法义务,事先协商无碍"赵熙大大法院长在大法官任命提名相关问题上表示,"提名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完成"。他在解释未响应青瓦台的再提名请求时,重申了国会和总统应尊重大法院长的提名权。 赵大法院长在6日上午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的大法院国政审查中指出,"大法院长在国会的同意程序和总统的任命程序中完全不可以干预,国会和总统也不能干预大法院长的提名"。 他引用宪法第104条,强调"国会干预大法院长的提名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机构间权力分配和司法权独立的行为"。 关于与总统在大法官人选上的事先协商,他表示,"虽然宪法没有依据,但大法院长为了迅速顺利地任命,自愿进行合作",并强调"不进行协商也没有任何宪法问题"。 赵大法院长在开场白中提到,虽然与青瓦台进行了协商,但在未达成最终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大法官的提名。随后收到再提名请求的公文,但未明确说明不继续现有候选人任命程序的具体理由和宪法依据。 他表示,"仅凭公文的内容很难理解其意图",并认为"因此在后续程序的进行上存在困难"。不过,对于大法官空缺长期化,他表示"对国民造成的担忧深感抱歉",并表示将努力尽快解决空缺问题。 当天作为普通证人被选中的赵大法院长因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拒绝宣誓和作证。然而,在议员们的提问中,他就提名权的行使和各种疑虑发表了直接看法。 对于在12·3紧急戒严期间司法机关曾试图协助的疑虑,他反驳称"绝对没有协助戒严"。他表示,虽然收到了戒严司令部的人力派遣和名单提供请求,但指示"这是违宪行为,不能派人,也不能提供名单"。 对于西部法院暴动事件应对消极的指责,他也否认称"没有沉默或疏忽"。当时,法院行政处长在现场发表了声明,他自己在事后也前往现场听取相关人员的困难,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他提到通过紧急大法官会议发布声明,并对参与者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针对因公务推进费用聚餐购买高价酒的指责,他回应称"我从未见过卡片",并表示"一滴酒也没有喝"。虽然对预算分配、执行和餐费规模并不知情,但对部分支出表示"今后行政处将进行纠正,向国民表示歉意"。 关于大法官激励金支付问题,他也表示支出由专门人员负责,自己不参与支出。 当进步党议员问"是否梦想成为第二个尹锡悦"时,赵大法院长反驳称"这样的说法太过侮辱和令人伤心"。※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6 23:32:00 -
大法官任命争议引发青瓦台与大法院权力冲突围绕大法官提名的青瓦台与大法院之间的权力冲突将在大法院国政审查中成为焦点。双方就总统是否可以拒绝任命而导致大法院院长的再提名义务展开争论,关注焦点在于大法院院长赵熙大是否会解释维持提名的依据及解决人事僵局的方案。 根据法律界和国会的消息,赵院长于10月2日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席国会法制委员会,并提交了难以回答的意见书。理由是要求就宪法上独立权力的提名权行使进行证言的要求与三权分立的原则及司法权独立相悖。 双方冲突的起点是对大邱地方法院副院长孙奉基的提名。赵院长于8月18日提名孙副院长作为卢泰愚前大法官的继任者。青瓦台则在同月28日表示,未与总统进行实质性协商便进行了书面提名,要求进行再提名。 对此,赵院长在上个月22日拒绝了再提名请求,称“无法找到合理的宪法依据或理由来证明再提名的正当性”。次日,他解释称,并不是说青瓦台的公文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而是必须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由,才能进行后续程序。 青瓦台明确表示不打算任命候选人,并认为再提名要求是基于此后的程序。反对意见认为,如果总统必须完全遵循大法院院长的提名,那么宪法上的任命权将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关键在于任命拒绝权与再提名义务之间的关系。宪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虽然分开了提名、同意和任命的权力,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拒绝任命的理由或再提名程序。 因此,需要区分总统是否有权拒绝任命,以及在拒绝的情况下大法院院长是否应撤回原提名并提名其他候选人。青瓦台要求在拒绝任命后进行新的提名,而大法院则要求先提供更改提名的依据,因此程序陷入停滞。 事前协商的性质也是争议点。宪法关于大法官任命的条款并未明确要求总统与大法院院长之间进行事前协商。因此,实质性协商的缺失是否会影响提名的效力,以及是否为行使任命权的协调问题,双方都需要进一步解释。 在国政审查中,提名权的行使是否在国会的监督范围内也将成为争论焦点。赵院长认为,具体公开与总统的协商内容并不合适。执政的共同民主党则反驳称,这不是特定案件,而是与司法行政相关的事项,因此应向国会进行说明。 作为证人回答质询与作为机构负责人表明立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赵院长在上个月28日上班途中被问及再提名相关问题时表示将通过国政审查进行说明。因此,作为机构负责人出席时,可能会通过致辞或结束发言进行说明,但具体方式尚未确认。 自3月卢前大法官退休以来,继任者的空缺已超过7个月。仅凭提名权或任命权的单方行使无法完成人事任命。本次国政审查中,赵院长能否在解释拒绝再提名的法律依据的同时,明确在维持原提名的情况下与总统协商的可能性,将成为关键。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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