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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诉讼’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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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0%的反垄断诉讼由十大律所代理,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十年内转职86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反垄断制裁相关的诉讼中,超过70%由国内十大律所代理。与此同时,过去十年中,已有86名公正委员会的退休人员转职至这些律所。 根据27日国会政务委员会成员韩昌敏社会民主党议员分析公正委员会提交的资料,自2021年1月到今年7月10日,共提出了263起反垄断相关诉讼。其中,十大律所如金恩璋、太平洋、世宗等代理的诉讼有191起(去重后),占总数的72.6%。 按律所统计,金恩璋代理的案件最多,共32起。华宇代理30起,太平洋29起,世宗25起,光场和巴伦各18起,律村16起,智平14起,大陆亚洲和YK各7起。 公正委员会的人员转职至大型律所的现象也在持续。根据韩议员办公室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获得的资料,自2016年1月到今年8月底,共有86名公正委员会的人员转职至十大律所。其中,转职至金恩璋的人员最多,有21人,其次是太平洋13人,律村11人,华宇10人,光场和世宗各8人。转职至反垄断诉讼案件数最多的金恩璋、华宇和太平洋的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共计44人。 转职前后的薪资差异也很大。转职至金恩璋的21名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薪资从转职前的825万910韩元提升至转职后的3058万6146韩元,增幅达到3.7倍。华宇的薪资从673万1870韩元增至2154万3496韩元,增幅为3.2倍,太平洋则从620万7673韩元增至1822万5755韩元,增幅为2.9倍。 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转职至律所并不直接意味着违反现行法律。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离职前5年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就业,但在获得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或就业批准后,可以就业。 然而,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在律所的再就业可能会利用在职期间积累的案件处理经验、内部情况的理解以及与在职人员的人际关系,影响企业的调查或制裁应对。由于转职至大量代理反垄断诉讼的律所,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的就业审查和转职后的工作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韩昌敏议员表示:“被反垄断制裁的企业的诉讼被大型律所集中代理,而这些律所中有公正委员会的退休人员以高薪转职。我们将审查退休人员的就业审查和工作处理限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公正委员会如何应对反垄断诉讼。”※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27 21:12:00 -
AI开发速度调控引发反垄断诉讼上个月12日,达里奥·阿莫代安特罗匹克首席执行官(CEO)的一句话不到十天便引发了反垄断诉讼。他提出“应当调控AI开发速度”的建议,随后萨姆·奥特曼、埃隆·马斯克和德米斯·哈萨比斯纷纷表示赞同,结果美国某消费者团体以此为由提起了诉讼,指控其为垄断行为。 诉状的要点十分明确。各企业单独设定安全标准和开发速度是其自由和义务,但一旦竞争对手之间共享这一决定,便构成了《谢尔曼法》第1条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次诉讼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与通常的垄断案件有所不同。价格或产量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此案披上了“安全”的外衣。他们主张减缓AI开发速度对人类有益,虽然有其道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调控是由市场主导企业的共识所达成的。 反垄断法关注的并不是结果的良善,而是协议的存在本身。无论理由多么合理,如果竞争对手们聚集在一起决定行业整体的步伐,这本身就是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是原告方的核心主张。 在法庭上,证据往往比理由更具障碍性。《谢尔曼法》第1条所规制的仅仅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各自独立得出相似结论并采取类似行动的“意识行为”。 美国法院早已明确,仅凭公开发言后竞争对手的同步行动并不足以认定为垄断行为。实际上,法院要求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实际的意见交流或相互依赖。因此,阿莫代的言论后,其他CEO的相继同意是否被视为事先协调的结果,还是各自独立判断的巧合,将成为此次诉讼的最大争议点。 无论法律上的胜败如何,观察当前形势也很重要。市场上少数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仅凭几句公开发言及其响应,就能决定整个行业的速度,这极端象征着企业自我构建全球秩序的“超企业时代”。更令人担忧的是,公众似乎也在没有太多抵抗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一点,这可能带来更可怕的未来。 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黄仁勋和Meta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划清界限,甚至特朗普总统也批评称“只会让中国受益”,开始自称反对派,进而对他们的共识进行制衡。如果没有外部的制衡,几位主导企业的共识可能会在没有任何验证的情况下迅速成为行业规则。消费者、监管机构,甚至与他们竞争的其他企业都没有机会对这一决定发声。 反垄断法等监管措施本质上是为了外部监督和控制市场上少数企业的力量。正如19世纪末的信托监管一样,监管是在行业自我管理失效的情况下产生的。 然而,作为监管对象的企业却主动宣称“我们将自行调控速度”,这种情况不应被天真地视为自我监管的典范。被监管者自称监管者的那一刻,标准必然会朝着他们自身的利益而非市场和公共利益的方向设计。 无论此次诉讼是否能证明垄断,行业主导企业的自愿协议都不应成为监管的起点。监管不应由他们自行制定,而应由外部设立。现在需要的不是相信CEO们的良好意图,而是能够验证这些良好意图的外部监督。
2026-09-20 2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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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0%的反垄断诉讼由十大律所代理,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十年内转职86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反垄断制裁相关的诉讼中,超过70%由国内十大律所代理。与此同时,过去十年中,已有86名公正委员会的退休人员转职至这些律所。 根据27日国会政务委员会成员韩昌敏社会民主党议员分析公正委员会提交的资料,自2021年1月到今年7月10日,共提出了263起反垄断相关诉讼。其中,十大律所如金恩璋、太平洋、世宗等代理的诉讼有191起(去重后),占总数的72.6%。 按律所统计,金恩璋代理的案件最多,共32起。华宇代理30起,太平洋29起,世宗25起,光场和巴伦各18起,律村16起,智平14起,大陆亚洲和YK各7起。 公正委员会的人员转职至大型律所的现象也在持续。根据韩议员办公室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获得的资料,自2016年1月到今年8月底,共有86名公正委员会的人员转职至十大律所。其中,转职至金恩璋的人员最多,有21人,其次是太平洋13人,律村11人,华宇10人,光场和世宗各8人。转职至反垄断诉讼案件数最多的金恩璋、华宇和太平洋的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共计44人。 转职前后的薪资差异也很大。转职至金恩璋的21名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薪资从转职前的825万910韩元提升至转职后的3058万6146韩元,增幅达到3.7倍。华宇的薪资从673万1870韩元增至2154万3496韩元,增幅为3.2倍,太平洋则从620万7673韩元增至1822万5755韩元,增幅为2.9倍。 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转职至律所并不直接意味着违反现行法律。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离职前5年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就业,但在获得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或就业批准后,可以就业。 然而,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在律所的再就业可能会利用在职期间积累的案件处理经验、内部情况的理解以及与在职人员的人际关系,影响企业的调查或制裁应对。由于转职至大量代理反垄断诉讼的律所,公正委员会退休人员的就业审查和转职后的工作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韩昌敏议员表示:“被反垄断制裁的企业的诉讼被大型律所集中代理,而这些律所中有公正委员会的退休人员以高薪转职。我们将审查退休人员的就业审查和工作处理限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公正委员会如何应对反垄断诉讼。”※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27 21:12:00 -
AI开发速度调控引发反垄断诉讼上个月12日,达里奥·阿莫代安特罗匹克首席执行官(CEO)的一句话不到十天便引发了反垄断诉讼。他提出“应当调控AI开发速度”的建议,随后萨姆·奥特曼、埃隆·马斯克和德米斯·哈萨比斯纷纷表示赞同,结果美国某消费者团体以此为由提起了诉讼,指控其为垄断行为。 诉状的要点十分明确。各企业单独设定安全标准和开发速度是其自由和义务,但一旦竞争对手之间共享这一决定,便构成了《谢尔曼法》第1条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次诉讼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与通常的垄断案件有所不同。价格或产量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此案披上了“安全”的外衣。他们主张减缓AI开发速度对人类有益,虽然有其道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调控是由市场主导企业的共识所达成的。 反垄断法关注的并不是结果的良善,而是协议的存在本身。无论理由多么合理,如果竞争对手们聚集在一起决定行业整体的步伐,这本身就是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是原告方的核心主张。 在法庭上,证据往往比理由更具障碍性。《谢尔曼法》第1条所规制的仅仅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各自独立得出相似结论并采取类似行动的“意识行为”。 美国法院早已明确,仅凭公开发言后竞争对手的同步行动并不足以认定为垄断行为。实际上,法院要求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实际的意见交流或相互依赖。因此,阿莫代的言论后,其他CEO的相继同意是否被视为事先协调的结果,还是各自独立判断的巧合,将成为此次诉讼的最大争议点。 无论法律上的胜败如何,观察当前形势也很重要。市场上少数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仅凭几句公开发言及其响应,就能决定整个行业的速度,这极端象征着企业自我构建全球秩序的“超企业时代”。更令人担忧的是,公众似乎也在没有太多抵抗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一点,这可能带来更可怕的未来。 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黄仁勋和Meta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划清界限,甚至特朗普总统也批评称“只会让中国受益”,开始自称反对派,进而对他们的共识进行制衡。如果没有外部的制衡,几位主导企业的共识可能会在没有任何验证的情况下迅速成为行业规则。消费者、监管机构,甚至与他们竞争的其他企业都没有机会对这一决定发声。 反垄断法等监管措施本质上是为了外部监督和控制市场上少数企业的力量。正如19世纪末的信托监管一样,监管是在行业自我管理失效的情况下产生的。 然而,作为监管对象的企业却主动宣称“我们将自行调控速度”,这种情况不应被天真地视为自我监管的典范。被监管者自称监管者的那一刻,标准必然会朝着他们自身的利益而非市场和公共利益的方向设计。 无论此次诉讼是否能证明垄断,行业主导企业的自愿协议都不应成为监管的起点。监管不应由他们自行制定,而应由外部设立。现在需要的不是相信CEO们的良好意图,而是能够验证这些良好意图的外部监督。
2026-09-20 2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