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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自杀?张美兰事件引发警方信任危机在济州失踪的张美兰疑似尸体在失踪101天后于济州市汉林邑的一片椰子树丛中被发现,警方的官方声明和现场情况引发了公众的愤怒。 24日,代理警察厅长尤载成在国会行政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表示:“我从济州警察厅长那里收到报告,认为是疑似自杀,目前尚未发现可疑他杀的迹象。”尸体周围发现了张美兰的个人物品、衣物、拖鞋和手机,国家科学调查研究院正在进行详细鉴定。 然而,在主要的在线社区和社交网络服务(SNS)上,随着警方将事件定性为极端选择,许多人对调查结果表示怀疑,并提出他杀的可能性。尤其是尸体周围发现衣物的消息传出后,不信任感达到了顶点。 一位网友表示:“谁会以这种方式自杀?一个女人怎么可能独自走进黑暗的树林?这根本不合逻辑,真是个笑话。”对警方的推测进行了强烈批评。 另一位网友也表示:“失踪者怎么可能从大马路走进那片椰子树丛?正是因为警方的失误,初步应对延误,所有抵抗痕迹和DNA证据都消失了。显然有他杀的可能性,但不知警方是否会认真调查。” 针对负责的警察在接到失踪报告后没有联系就擅自结案的行为,公众对整个警察组织的批评也随之而来。网友们表示:“警察们现在只顾着掩盖自己的失误”,“尸体在夏天一直被放在那里,虽然想要搜寻,但现在怎么能相信警方?”表达了对治安信任度的失落。 尤其是在失踪三个月后,公众认为不应草率结束案件。一位网友指出:“在三个月后,能找到他杀的证据吗?这根本不是可能发生意外的地方,明显是被杀后放在树林里,这就被定性为极端选择,合适吗?” 对警方初步应对不力导致黄金时间的错失也引发了批评。“即使是极端选择,失踪报告后手机仍然开机了14小时,”有人表示,“如果当时立即进行搜寻,完全有可能避免悲剧。这起事件显然是警方需要负责的事情。” 随着负责警察的虚假结案和迟缓应对,以及与公众常识相悖的“自杀推测”声明,公众对警方调查能力和司法系统的信任在短期内难以平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25 02:56:00 -
大法院:检察官指挥的案件,检察官应视为‘开始调查’,应撤销起诉大法院裁定,检察官在自己指挥的检察官调查案件后,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提起公诉的行为应视为检察官的‘开始调查’,因此应予以无效。根据法律界消息,8月18日,大法院第三部(主审法官李淑妍)撤销了因违反特定犯罪加重法(贿赂)而被判处8年监禁及2000万韩元罚款的A某的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重审。地方自治团体公务员A某因涉嫌在2016年5月为公园建设项目提供便利而收受6800万韩元而被起诉。该案件的调查于2022年12月在大邱地检收到对A某的控告后,由检察官指挥的检察官展开。检察官在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B检察官,B检察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于2024年12月对A某提起公诉。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A某将其两个子女虚假登记为某公司的员工,以便正常领取工资,涉嫌贿赂等罪名,并在B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B检察官。B检察官在对包括控告案件在内的四个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后提起了公诉。一审和二审均认为B检察官的公诉是合法的,判定A某有罪。一审和二审法庭认为该案件属于司法警察官职务的检察官所开展的犯罪,且根据检察官法并不属于‘检察官自己开始调查的犯罪’。检察官法第4条第1款第1项列举了检察官可以开始调查的犯罪范围,包括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第4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不得对自己开始调查的犯罪提起公诉,但对司法警察官移送的犯罪不在此限’。大法院认为,尽管B检察官对控告案件的公诉是合法的,但检察官在B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始调查的案件应视为B检察官开始调查的犯罪,因此其他公诉是违法的。大法院同时撤销了与A某的共犯关系相关的所有判决部分。法庭指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中的‘开始调查’应与同条第1款第1项的‘开始调查’相同,指的是检察官对犯罪的首次调查,承担‘初步调查’的情况。”法庭还表示:“检察官在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接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调查,且对检察官而言,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司法警察官所享有的一般调查权,因此检察官的调查应被视为对检察官调查的辅助。”同时指出:“即使检察官对某一犯罪进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的调查开始,而应视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中的‘检察官自己开始调查’。”此外,法庭补充道:“即使检察官在完成对该犯罪的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这仍然是检察官的调查在继续进行,因此不应视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第1项中的‘司法警察官移送的犯罪’。”※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18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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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自杀?张美兰事件引发警方信任危机在济州失踪的张美兰疑似尸体在失踪101天后于济州市汉林邑的一片椰子树丛中被发现,警方的官方声明和现场情况引发了公众的愤怒。 24日,代理警察厅长尤载成在国会行政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表示:“我从济州警察厅长那里收到报告,认为是疑似自杀,目前尚未发现可疑他杀的迹象。”尸体周围发现了张美兰的个人物品、衣物、拖鞋和手机,国家科学调查研究院正在进行详细鉴定。 然而,在主要的在线社区和社交网络服务(SNS)上,随着警方将事件定性为极端选择,许多人对调查结果表示怀疑,并提出他杀的可能性。尤其是尸体周围发现衣物的消息传出后,不信任感达到了顶点。 一位网友表示:“谁会以这种方式自杀?一个女人怎么可能独自走进黑暗的树林?这根本不合逻辑,真是个笑话。”对警方的推测进行了强烈批评。 另一位网友也表示:“失踪者怎么可能从大马路走进那片椰子树丛?正是因为警方的失误,初步应对延误,所有抵抗痕迹和DNA证据都消失了。显然有他杀的可能性,但不知警方是否会认真调查。” 针对负责的警察在接到失踪报告后没有联系就擅自结案的行为,公众对整个警察组织的批评也随之而来。网友们表示:“警察们现在只顾着掩盖自己的失误”,“尸体在夏天一直被放在那里,虽然想要搜寻,但现在怎么能相信警方?”表达了对治安信任度的失落。 尤其是在失踪三个月后,公众认为不应草率结束案件。一位网友指出:“在三个月后,能找到他杀的证据吗?这根本不是可能发生意外的地方,明显是被杀后放在树林里,这就被定性为极端选择,合适吗?” 对警方初步应对不力导致黄金时间的错失也引发了批评。“即使是极端选择,失踪报告后手机仍然开机了14小时,”有人表示,“如果当时立即进行搜寻,完全有可能避免悲剧。这起事件显然是警方需要负责的事情。” 随着负责警察的虚假结案和迟缓应对,以及与公众常识相悖的“自杀推测”声明,公众对警方调查能力和司法系统的信任在短期内难以平息。※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25 02:56:00 -
大法院:检察官指挥的案件,检察官应视为‘开始调查’,应撤销起诉大法院裁定,检察官在自己指挥的检察官调查案件后,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提起公诉的行为应视为检察官的‘开始调查’,因此应予以无效。根据法律界消息,8月18日,大法院第三部(主审法官李淑妍)撤销了因违反特定犯罪加重法(贿赂)而被判处8年监禁及2000万韩元罚款的A某的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重审。地方自治团体公务员A某因涉嫌在2016年5月为公园建设项目提供便利而收受6800万韩元而被起诉。该案件的调查于2022年12月在大邱地检收到对A某的控告后,由检察官指挥的检察官展开。检察官在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B检察官,B检察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于2024年12月对A某提起公诉。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A某将其两个子女虚假登记为某公司的员工,以便正常领取工资,涉嫌贿赂等罪名,并在B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B检察官。B检察官在对包括控告案件在内的四个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后提起了公诉。一审和二审均认为B检察官的公诉是合法的,判定A某有罪。一审和二审法庭认为该案件属于司法警察官职务的检察官所开展的犯罪,且根据检察官法并不属于‘检察官自己开始调查的犯罪’。检察官法第4条第1款第1项列举了检察官可以开始调查的犯罪范围,包括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第4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不得对自己开始调查的犯罪提起公诉,但对司法警察官移送的犯罪不在此限’。大法院认为,尽管B检察官对控告案件的公诉是合法的,但检察官在B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始调查的案件应视为B检察官开始调查的犯罪,因此其他公诉是违法的。大法院同时撤销了与A某的共犯关系相关的所有判决部分。法庭指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中的‘开始调查’应与同条第1款第1项的‘开始调查’相同,指的是检察官对犯罪的首次调查,承担‘初步调查’的情况。”法庭还表示:“检察官在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接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调查,且对检察官而言,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司法警察官所享有的一般调查权,因此检察官的调查应被视为对检察官调查的辅助。”同时指出:“即使检察官对某一犯罪进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的调查开始,而应视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中的‘检察官自己开始调查’。”此外,法庭补充道:“即使检察官在完成对该犯罪的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这仍然是检察官的调查在继续进行,因此不应视为检察官法第4条第2款第1项中的‘司法警察官移送的犯罪’。”※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18 21:44:00